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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1女流窜四省,下馆子专买“假”驴肉?河北警方调查发现……
该团伙中的4男1女无固定工作带着“打假”的目的流窜到河北、河南、山西、山东等四省的驴肉火烧店在店内消费后以“驴肉有假”为名要求商家退货赔偿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获利上万元
很快,该案件受到广泛关注河北青年报记者就“职业打假人”的话题与办案民警及律师进行了深入对话
事件回顾
南征北战专买“假”驴肉?
其实是奔着敲诈勒索去的
“要想撤销投诉,必须给我赔偿。”经警方调查,安某等人每次到驴肉火烧店购买驴肉后,都以该驴肉系假驴肉为由,要求商家退货赔偿,在商家拒绝赔偿后,再以阻碍其正常营业和拨打12315投诉的方式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要求其为自己转账1000元到8000元不等。
了解情况后,阜城县公安局迅速成立由刑侦大队、特巡警大队精干警力组成的专案组,实行专案侦办,专案组民警通过缜密侦查、分析研判,成功锁定了3名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并进行全面布控。
2022年8月12日至19日,专案组民警赴沧州河间先后将涉案的3名嫌疑人安某、王某甲、张某抓获归案。
每到一地目的明确目前4男1女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刑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孟晓龙介绍,5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名女性,其余4人为男性,他们都没有固定工作。从2021年11月份至今,该团伙通过敲诈勒索商家的方式获取非法收入上万元,他们将这些非法所得进行平均分配,用于日常挥霍。
“这个团伙是通过主犯聚集在一起的,他们每去一个城市都是带着勒索的目的去的,有着非常明确的动机。”孟晓龙说。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办理中。
警方说法
法律是捍卫公民权利的武器
而非借机牟利的工具
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二是采用了要挟、威胁或恐吓等手段;
三是向被害人敲诈了2000元以上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过敲诈行为的。
孟晓龙表示,法律应该是捍卫公民权利的武器,而非借机牟利的工具。“打假卫士”与无良商家斗智斗勇会促进消费市场更健康,会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但采用要挟、威胁或恐吓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件延伸
“知假打假”算敲诈勒索吗?
王毅表示,“知假打假”算不算敲诈勒索,这需要看“知假打假”的同时,是否有威胁、要挟等行为,以及要钱的金额、次数、目的等。
该起“驴肉火烧”案件中,从金额上说,犯罪团伙曾对某个店面一次性索要赔偿达到8000元,因为该案中没有出现因食用驴肉发生食物中毒且住院治疗等造成损失的情况,所以不论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还是《民法典》的侵权责任,这个金额都不是法定的正常赔偿范围。而且该团伙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佐以威胁等行为,所以这是涉嫌敲诈勒索的。
“知假打假”的职业打假人应当获赔吗?
关于“知假打假人”是否应当被予以赔偿,王毅表示,在法律上,消费者和知假买假者是不同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但关于知假买假者,要区分情况,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者的买卖行为存在争议,各地裁判尺度不一。
王毅认为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他总结了以下两点:
第一,要区分“假”的情况,以马肉冒充驴肉是一种假,卖的是驴肉但驴肉不合格又是一种假,前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后者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里面认定是否赔偿的标准和依据不同。
第二,现有法院判例中,不同时间不同地域判例结果有所不同。如果购买的不是食品药品或者买的食品药品符合安全标准,那赔偿就需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时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所以不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不赔偿;如果购买的食品药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那么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等判决赔偿。
不是所有的索要赔偿都是敲诈勒索
“公安机关办案会考虑动机、背景等多个因素的,作为消费者有权利索要一定的赔偿,并不是所有索要赔偿的情况都属于敲诈勒索。”王毅说。
这事你怎么看?
快来留言说说吧!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刘山杉 胡雅玲 通讯员康晓晴
供图:阜城县公安局
编辑:王丽